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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和各級政府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總體要求,加強對我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監管,強化行業信用意識,積極推進建筑業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根據《廣東省2011年全面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領域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及《廣東省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和企業誠信建設的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建筑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以下簡稱:企業信用評價)接受廣東省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組織實施。
第三條 凡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取得經營許可,持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會員單位,均可參加本企業信用評價。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信用評價是依據誠信標準及不良行為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對建筑業企業的基本素質、經營管理、市場行為、質量安全、技術創新以及社會信譽等各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定。
第五條 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按年度進行,考核期為申請年度的前兩年。
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兩年,企業信用評價實行動態管理,在有效期內出現不良信用等不符合相關信用等級條件的企業,則取消其已獲得的信用等級,進行重新評定。
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滿后,企業可申請復評,重新確定信用等級。
企業申報信用等級升級的,不受有效期限制。
第六條 企業信用評價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成立“廣東省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專家庫”,每年按工作安排召開信用評價專家審定會議。
信用評價專家審定會議的職責是:負責全省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的組織、過程指導、監督管理及信用評價結果最終審定等工作。
第八條 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秘書處設立評價工作辦公室。評價工作辦公室負責企業信用評價的日常事務和本級權限內的信用評價相關工作。
第九條 評價專家庫由企業管理、技術質量安全管理和財稅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評價專家庫成員由本人申請、單位推薦,經評價工作辦公室審核后,提交省建筑業協會批準,抄報省建設主管部門。
根據企業信用評價工作需要,從評價專家庫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價專家組,負責依據本信用評價辦法,對企業信用進行評價,并提出企業信用等級的評價意見。
第十條 各地級以上市建筑業協會依照本辦法對屬地內建筑企業參加廣東省企業信用評價的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并提出推薦意見。
第三章 信用等級標準
第十一條 企業信用評價是按照《廣東省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附件1)對企業基本素質、經濟財務指標、管理指標、科技創新指標、信用記錄指標、社會責任等各方面進行評分后,以企業當期最終所得的信用分值進行的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二條 企業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C三等五級。
AAA級:信用很好。表示企業誠信度很高,各項指標優秀,經營狀況很好,履約能力很強,社會信譽很好。
AA級:信用良好。表示企業誠信度高,各項指標先進,經營狀況好,履約能力強,社會信譽好。
A級:信用較好。表示企業誠信度較高,各項指標較先進,經營狀況較好,履約能力較強,社會信譽較好。
B級:信用一般。表示企業誠信度一般,各項指標一般,經營狀況一般,履約能力一般,社會信譽一般。
C級:信用差。表示企業誠信度差,各項指標落后,經營狀況不良,履約能力弱,社會信譽差。
第十三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分標準:
AAA級信用企業:企業綜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
AA級信用企業:企業綜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
A級信用企業:企業綜合得分在70分(含)以上;
B級信用企業:企業綜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
C級信用企業:企業綜合得分不足60分。
第四章 評價實施
第十四條 企業信用評價的信息采集,除由企業自行申報提供外,評價工作機構還應從政府各級部門的公共聯合征信系統采集企業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根據年度企業信用評價工作計劃,統一部署當年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發布當年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相關信息和文件,省評價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企業信用評價的日常工作。
每年年度企業信用評價申報受理,原則上安排在第四季度。
第十六條 企業申報信用評價或信用等級復評,應按要求填報《廣東省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申請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簡介(歷史沿革、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企業誠信建設及成效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復印件。
(三)企業取得的相關認證證書、獲獎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
(四)企業最新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設備、材料采購、勞資、信用管理等規章制度的目錄及文號。
(五)企業發展戰略、技術創新規劃或技術創新措施。
(六)近2年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
(七)納稅證明材料復印件(稅票或其他納稅證明)。
(八)其他信用評價所需的證明材料等。
申報信用評價的企業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應接受必要的現場調查和驗證工作。
第十七條 評價申報
(一)凡在廣東省工商局登記注冊的建筑業企業及企業機構設在廣州的入粵建筑業企業需參加廣東省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的,直接向省評價工作辦公室申報。
(二)凡在各地級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建筑業企業及企業機構設在當地的入粵建筑業企業需參加廣東省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的,須經各地級以上市建筑業協會(建筑業聯合會)或建筑裝飾協會依據本評價辦法的相關規定和標準對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并將信用較好的申報企業向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推薦。
第十八條 評價程序
(一)申報企業如實填寫《廣東省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申請表》(附件2)及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按上述相關規定進行申報。
(二)省評價工作辦公室負責受理企業參加信用評價的申報,組織申報資料核實及申報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與匯總。
(三)申報受理截止后,由省評價工作辦公室完成企業申報資料核實、企業信用信息采集與匯總后提交給評價專家組,由評價專家組依據本信用評價辦法及標準,對各申報企業的信用情況進行評價(包括必要的現場復核與訪談),并提出企業信用等級的評價意見。
(四)省建筑業信用評價審定會議根據評價專家組的評價意見,對申報評價的建筑企業的信用等級進行審定,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批準后統一組織公示,公示期七天。
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報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后予以公布,并組織頒發信用等級證書。
(五)企業信用等級證書在有效期內,如企業信用等級下降或被取消的,該企業注冊或機構所在地的建筑業協會應配合收回原信用等級證書,并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企業信用評價接受社會監督。在公示期內,單位或個人對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省企業信用評價工作組織機構提出,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法人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經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方式。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異議不予受理。
異議一經受理,評價工作組織機構應認真予以核實。異議屬實的,應按規定的權限組織復議或重新評價。
第二十條 企業在申請信用評價過程中不得有行賄、弄虛作假等行為,一經發現上述行為的,取消其信用等級并予以公告。因虛假申報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或引發糾紛的,由申報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人員,應遵守相關法律,秉公辦事、廉潔自律。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附件:1. 廣東省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指標
2. 廣東省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