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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家和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引導和激勵工程參建各方加強過程控制,保證結構安全,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水平,根據《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評選辦法(建協〔2017〕2號)》和《廣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獎評選辦法》的創優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結構獎(以下簡稱“省優質結構獎”)評選對象為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建設的建設工程項目。獲獎單位為工程主要承建單位、主要參建單位。
第三條 省優質結構獎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按項目屬地原則自愿申報。各地級以上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從列入各市優質結構工程創優計劃的項目中推薦申報,未開展市級優質結構獎評選的地區,由企業報項目屬地的地級市以上建筑業協會推薦申報。
第四條 廣東省建筑業協會負責省優質結構獎評審組織工作,省優質結構獎工程視當年度工程結構驗收情況,可分上下半年共公布兩批獲獎名單,每年至少表彰一次。
第五條 申報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含國家級優質工程獎)、廣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獎的工程應是獲得省優質結構獎的工程。
第二章 申報條件、范圍
第六條 申報條件
申報省優質結構獎的工程項目,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和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
(二)工程結構設計科學合理,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
(三)施工管理規范,有科學合理的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結構工程創優計劃和可行的質量保證措施,符合節能環保、綠色施工要求;
(四)過程控制嚴格有效,施工工藝和實體質量符合設計圖紙和有關規范、規程、標準的要求,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各項技術保證資料齊全、真實、有效,無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五)科技含量較高,應用三項以上“建筑業十項新技術”;
(六)施工過程中未發生過質量事故、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以及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事件。
第七條 申報范圍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具有獨立生產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建設工程,均可申報省優質結構獎。
(一)民用建筑工程
1.有150間以上的客房的旅業工程,3000座位以上的體育館,20000座位以上的體育場、1000座位以上的影劇院或禮堂,建筑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工程,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2.總建筑面積在40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0平方米),配套設施齊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整體民用建筑群。
3.別墅類工程,可按20棟以上(含20棟),累計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規模組團申報。
(二)工業建筑及設備安裝工程
1.輔助配套功能齊全單體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生產廠房、倉庫。
2.輔助配套功能齊全建筑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整體工業建筑群。
(三)市政工程
省內城市規劃區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地鐵、污水處理廠、水廠、給水系統、排水系統,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防洪、垃圾處理廠(場)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四)交通工程
1.新建、改建的標準達到二級以上,全長在20公里以上的公路工程。
2.新建、改建的全長400米或單跨90米以上的獨立大橋。
3.長60米、500噸級以上內河港口碼頭工程;長80米、1000噸級以上的沿海碼頭工程。
4.通航能力在100噸以上的船閘。
(五)電力工程
1.發電廠(站),單機容量135MW以上。
2.水電站,總裝機容量25MW以上。
3.變電站,電壓等級110KV以上。
4.輸電線路,電壓等級500KV以上,線路長15KM以上,造價1億元以上。
(六)鐵路工程
1.編組站、投資2500萬元及以上的車站或25公里及以上的線路綜合工程。
2.長度在1公里及以上的雙線隧道或長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單線隧道。
3.全橋長在800米及以上或投資在2500萬元及以上的橋梁工程。
(七)水利工程
工程規模為總庫容量在2500萬立方米及以上水庫的主體工程或造價在3000萬以上的水利工程。
(八)其它納入創國家優質工程計劃的工程和結構體系新穎、技術質量突出、具有影響性的工程。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程不得申報:
(一)原有建筑物改建工程;
(二)經過加固補強的工程;
(三)使用國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設備及構配件的工程;
(四)因施工質量問題有投訴、舉報屬實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程序及申報資料
第九條 申報程序及申報資料
申報單位在滿足工程開工條件前經工程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推薦,向省建筑業協會申報結構工程創優計劃,并遞交以下申報資料:
(一)《廣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結構獎申報表》,一式二份;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及批準文件、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證書、施工許可證等基本建設程序文件;
(三)工程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監理合同、項目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明;
(四)工程概況、工程創優計劃和工程施工進度計劃;
(五)其他應提供的證明資料文件。
以上資料由地級以上市建筑業協會(聯合會)負責審核,并核對相關資料原件備查,復印件加蓋核對章及簽署核對人姓名后報送省建筑業協會。
第四章 現場檢查及評審
第十條 現場檢查工作由省建筑業協會負責組織,按各市推薦申報項目施工進度情況動態組織檢查。
(一)原則上各項目要進行兩次的現場檢查:第一次:多層建筑結構工程檢查地基基礎、地下室到地上三層以內的結構(高層及超高層建筑結構工程可到地上五層以內)。第二次:多層建筑結構工程檢查地上三層以上主體結構工程(高層建筑結構為地上五層以上結構)。對于超高層建筑每增加20層(不足20層按20層計)增加一次評審檢查。
(二)專業工程根據其結構特點分次檢查。
(三)評審檢查專家成員在工程質量技術專家庫中抽取。
(四)現場檢查程序
1.聽取申報單位關于工程項目質量情況的匯報;
2.征求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意見;
3.核查工程基本建設程序文件原件;
4.抽查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技術資料;
5.反饋檢查情況;
6.提出評審檢查意見。
第十一條 省優質結構獎的評審工作由協會組成專項評審委員會組織進行。評委7-9人,由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熟悉工程質量技術與管理、擔任過專業技術職務的協會、企業和行業的工程質量專家及有關領導組成。其中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十二條 參加評審的工程在評審前申報單位需提供反映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中質量管理、過程控制、檢驗檢測、程序驗收情況的5分鐘影像資料或PPT資料。
第十三條 專項評審委員會根據項目的申報材料和工程現場檢查情況,通過審查、觀看工程錄像、討論、評議,最終以投票方式初定獲獎工程名單。
第十四條 獲獎工程名單,在協會網站公示7個天后,再行公布,評審結果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十五條 評審結果公布后,凡經舉報、投訴或后期建設發現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的,協會將組織專家對工程進行調查、核實,達不到省優質結構工程質量水平的,撤銷其省優質結構獎榮譽稱號。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六條 獲獎工程由省建筑業協會發文通報表彰。對榮獲“省優質結構獎”的施工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頒發榮譽證書。
各地級以上市有關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獲獎企業和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六章 評審紀律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要堅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主動接受評審單位和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評審檢查專家和評委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公平、公正、公開,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其參加評審檢查工作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廣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結構獎評審辦法(試行)》(粵建協〔2014〕55號)自行廢止。